(2017)冀1091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廊坊市燕美化工有限公司与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燕美化工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482号之一原告廊坊市燕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治军,经理。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燕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燕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343元、财产保全费2315元,合计5658元由原告廊坊市燕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