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连军与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连军,刘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815号原告:庞连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建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连军诉被告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连军撤回对被告刘建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庞连军承担。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