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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继汉与被告王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继汉,王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531号原告:武继汉,男,194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长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武继汉与被告王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继汉、被告王长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继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王长新在原告武继汉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王长新在原告武继汉处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2017年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利息未偿还本金,在2017年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两张,明确标注利息已停。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9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长新承认原告武继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武继汉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被告王长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竞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