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黄良翠、李珍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翠,李珍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242号申请人黄良翠,女,生于1960年7月21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珍慧,女,生于1957年6月1日,拉祜族,耿马自治县人,耿马自治县文化体育局退休职工,住耿马自治县物资局宿舍区。关于黄良翠申请执行李珍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耿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良翠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18000.00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