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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世昌、秦皇岛聚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世昌,秦皇岛聚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181号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525066-3。法定代表人:孟庆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富,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出生,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郭世昌,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聚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付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法定代表人:赵玉柱。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世昌、秦皇岛聚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世昌、秦皇岛聚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