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俞泽华与马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泽华,马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638号原告:俞泽华,男,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马军阳,男,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俞泽华与被告马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马军阳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7年1月5日止为30万元,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4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7日被告马军阳向原告俞泽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50万元,于2015年2月7日归还,逾期不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该借款分三次用现金支付给被告,自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2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78000元。2016年3月5日被告马军阳又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截止2016年3月5日止马军阳向俞泽华借到人民币现金15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又,2014年2月7日之前,原告夫妻的银行卡中有约130万元左右的现金支取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军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泽华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月5日止为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马军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