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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与盐城永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盐城永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050号原告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陆彪,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顾文玉,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永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与被告盐城永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益事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建湖县同城爱心接力站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