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995张伟与杜新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杜新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995号原告:张伟,男。被告:杜新东,男。原告张伟与被告杜新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退伙欠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合伙债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黄齐石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宿迁市超神网吧。2016年12月31日,黄齐石退出合伙经营,原、被告共同向黄齐石出具22万元欠条准许其退伙。后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伙,双方签订了退伙协议,约定被告返还原告13万元作为退伙撤资款,并约定退款计划。但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退伙协议还约定:合伙经营的网吧存在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黄齐石撤资款未退还款项22万元均由被告承担,但被告之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黄齐石债务的清偿义务。被告杜新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伟与被告杜新东曾合伙共同投资经营宿迁市超神网吧。后原告提出退出合伙,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2日签订撤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张伟)按原股本金额28万元,撤出其股份共计130000元;乙方(杜新东)须在2006年12于31日前向甲方支付撤资款项6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撤资款项60000元,2017年6月31日前支付甲方撤资款项10000元;乙方若逾期30天未能向甲方支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部分撤资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店内所有债权债务(含黄齐石撤资款未退还款项220000元)以及所有账目财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本合同签字之后,该店实际营业开始的盈亏、账目和今后盈亏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杜新东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第一期给付义务届满时未向张伟支付撤资款,且超过30天,故原告要求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撤资款。本院认为,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曾存在合伙关系,原告要求退货时,双方对其退伙事宜签订时书面协议进行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撤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伙债务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对外并未清偿该合伙债务,该合伙债务应通过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予以清偿,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新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伟撤资款及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基数至2017年1月30日、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杜新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