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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付少中、刘蓉华、付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158号中国农业银行石门县支行、付少中、刘蓉华、付关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少中、刘蓉华、付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少中、刘蓉华、付关锋偿还贷款本金13989.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少中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支付了借款本金、垫付的诉讼费及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17394.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