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拴琴、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拴琴,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65号申请人:张拴琴,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铁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景一申请人张拴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拴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书军审判员  高建民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