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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薛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石板村。法定代表人刘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永祥,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530号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薛永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恒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221964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6299元,执行费3229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祥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6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