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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洪金奖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奖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金奖,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茗发、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金奖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金奖及其辩护人叶茗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洪金奖担任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主任。期间,被告人洪金奖在该服务中心采购医疗器械及药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苏某等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洪金奖收受石狮市友和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感谢其在设备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洪金奖收受厦门嘉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让志亮为取得和感谢其在设备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洪金奖收受福建省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苏某为取得和感谢其在药品采购、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洪金奖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洪金奖退出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金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洪金奖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金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洪金奖不存在索贿行为,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洪金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洪金奖担任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主任,负责全面领导该中心的工作,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财务和总务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洪金奖在该服务中心采购医疗器械及药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苏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洪金奖在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内,收受石狮市友和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感谢其在设备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洪金奖在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内,收受厦门嘉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为取得和感谢其在设备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洪金奖在石狮市狮城帝苑小区其家中,收受福建省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苏某为取得和感谢其在药品采购、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洪金奖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洪金奖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原石狮市友和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其公司于2009年下半年中标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向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一台X光机。为了感谢被告人洪金奖在该采购项目的验收和拨款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其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到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楼被告人洪金奖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洪金奖人民币1万元,并对被告人洪金奖说感谢他的支持和关照。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至2012年底在厦门嘉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其到被告人洪金奖的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洪金奖人民币2万元,并对洪说请他多多关照,尽快付款给其公司。其送钱给被告人洪金奖是因为当时凤里卫生服务中心向其公司采购一套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其公司派其对该设备进行安装、维护、培训及结算余款,其为了让服务中心及时付款,才会送钱给被告人洪金奖。3、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至2015年担任福建省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泉州地区加盟的连锁店的进货和收款工作,因为其和被告人洪金奖比较熟,泉安医药公司还安排其负责向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催收药品款。2014年的一天,其到狮城帝苑被告人洪金奖的家里,送给被告人洪金奖人民币5000元及两条烟、两瓶酒。其之所以送钱给被告人洪金奖,是因为被告人洪金奖作为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药品款的拨付需要他签字同意,其希望被告人洪金奖能够继续关照其所在的泉安医药公司,及时签字拨付药品款。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原系福建泉安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曾于2012年左右至2016年4月间有销售药品给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某有加盟泉安医药有限公司,其有时会叫苏某帮忙负责公司泉州地区生意上的一些事情,因其知道苏某与被告人洪金奖比较熟,所以其叫苏某向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催收药品款。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洪金奖退出本案全部赃款的情况。6、被告人洪金奖的户籍证明、简历、中共石狮市委宣传部狮委宣(2008)26号文件、中心主任职责,证实被告人洪金奖的身份、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8、石狮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发票、医疗设备及服务采购买卖合同、石狮市友和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账凭证,证实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石狮市友和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8日签订合同,向石狮市友和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一台500**射线机,价格为人民币139300元。9、石狮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发票、泉州云锋招标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医疗设备及服务采购买卖合同、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会计明细账,证实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厦门嘉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合同,向厦门嘉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价格为人民币538000元。10、会计明细账,证实石狮市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福建泉安医药有限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11、厦门嘉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说明函,证实刘某于2008年至2012年间就任该公司销售人员一职,与公司采取底价销售模式合作,其个人的公关行为与该公司无关。12、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说明,证实侦破本案的经过及被告人洪金奖的归案经过。13、被告人洪金奖的供述及自书材料,对上述受贿事实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金奖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金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金奖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洪金奖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洪金奖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洪金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金奖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洪金奖退出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荣添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