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某1、吕某等与王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吕某,张某2,王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793号原告:张某1,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2,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4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女,42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某,女,2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吕某、张某2与被告王友、李某、王某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吕文辉、张某2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李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吕某、张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吕某、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