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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鲁洲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吴忠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洲,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吴忠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习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1民初390号原告:鲁洲,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美羽,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荣开,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忠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卢正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习军,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鲁洲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蓥公司)、吴忠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众公司)、张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鲁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蓥公司、和众公司、张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蓥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6000元及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1月29日的利息5600元(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后期利随本清),共计61600元;2、被告和众公司、张习军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原告承包了华蓥公司中宁项目部的宁夏京能中宁整装风电100MW并网电站项目A标段的浇筑风机基础,清理基坑等工程。原告就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张习军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书面结算单,证实欠原告工程款56000元。结算单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华蓥公司、和众公��、张习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习军系被告和众公司员工。2015年,和众公司挂靠华蓥公司承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中宁项目部的宁夏京能中宁整装风电100MW并网电站项目,被告张习军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原告承包了该项目A标段的浇筑风机基础、清理坑机等工程,项目工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9日。后原告如期完成工程,被告张习军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结算单加盖华蓥公司宁夏京能中宁整装风电100MW并网电站项目印章。结算单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虽无工程承建资质,但其实际完成被告发包的工程,被告应予支付工程款。被告华蓥公司允许和众公司挂靠承揽工程,应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习军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履行职务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被告张习军不承担付款责任。双方自2015年5月29日结算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但其主张的利息应以年利率2015年5月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计算,故其主张的利息应为5133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和众公司与华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华蓥公司、和众公司、张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通过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鲁洲工程款56000元及截止2017年1月29日的利息5133元,共计61133元,并以年利率5.5%承担实际付清工程款前的利息;二、吴忠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鲁洲对张习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