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和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想蕃。申请人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甘0191财保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甘肃信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