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邦鱼与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邦鱼,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强,张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739号原告潘邦鱼,男,生于1960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超,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神郑州市。被告张正强,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张红军,男,生于1974年6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邦鱼诉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强、张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邦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邦鱼负担。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