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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沈洲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沈洲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266-6。代表人:张伟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洲鸿,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为与被执行人沈洲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1执2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