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与崔营营、张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崔营营,张影,范志强,鲁凤英,王永涛,李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6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机构代码:41000108。代表人:柏植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通,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崔营营,女,汉族,1986年09月02日生,原住商丘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影,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原住商丘市,现住址不详,系崔营营之夫。被告:范志强,男,汉族,1964年01月06日生,住商丘市。被告:鲁凤英���女,汉族,1966年06月29日生,住商丘市,系范志强之妻。被告:王永涛,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住址:商丘市。被告:李跃,女,汉族,1989年05月04日生,住址:商丘市,系王永涛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崔营营、张影、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冬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军峰、人民陪审员周文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委托代理人郭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营营、张影、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5年4月被告方崔营营、王永涛、范志强组成联保小组,三家相互提供借款担保。2015年5月19日,崔营营、张影夫妻借原告10万元,年利率15.3%,期限1年。但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6969.89元及利息、罚息。后李跃代偿6000元,请求判令崔营营、张影归还借款本金50969.89元及利息、罚息;被告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崔营营及张影在原告处共同申请借款的事实。2.被告崔营营、张影、范志强、鲁凤英、王永涛、李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6被告的主体资格。3.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6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组成联保小组,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根据联保协议的内容,原告方可在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对单一借款人发放本金不超过10万元,对联保小组��计发放不超过30万元,6被告对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借据、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崔营营、张影于2015年5月18日签署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已经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崔营营发放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5.逾期贷款清单一份,证明截至2017年2月28日,崔营营贷款尚欠本金56959.89元,尚欠利息2046.61.45元,尚欠罚息10708.99元,贷款已经逾期406天,构成违约。被告崔营营、张影、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未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被告方崔营营、王永涛、范志强三家组成联保小组,相互提供借款连带担保。2015年5月19日,崔营营、张影夫妻借原告邮政银行10万元,年利率15.3%,期限1年。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合同利率的30%加收罚息,即逾期利率19.89%。但被告崔营营张影截至2017年2月28日,贷款尚欠本金56959.89元,尚欠利息2046.61.45元,罚息10708.99元。后李跃代偿6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0969.89元及利息、罚息未能清偿,引发纠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崔营营、张影、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之间金融担保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崔营营、张影、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之间互相连带担保意思真实,对本案原告所诉借款,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结合生活经验、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实际约定利率及罚息不高于法律限制性规定,故原告请求按年利率19.89%%计付逾期利息的��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营营、张影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借款50959.89元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2月28日以前的利息为2046.61.45元,罚息10708.99元;2017年2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9.89%计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判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崔营营、张影不能履行前项给付义务,被告王永涛、李跃、范志强、鲁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财产保全费925元,均由被告崔营营、张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贺冬青审 判 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