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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罗丽颖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双港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颖,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双港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24号原告:罗丽颖,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双港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东海天馨苑家福园22号楼。负责人:刘智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路与微山路交口人人乐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宋琦。原告罗丽颖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双港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罗丽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丽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