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小路、范志强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路,范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0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路,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登封市。身份证号:。2014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范志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登封市。身份证号:。200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二营盘街,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武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人民币。2、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新寇庄南街建设路口,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000元人民币。3、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茂盛装饰城内,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段某车牌号为×××、被害人李某1车号为×××,后将车牌藏匿,并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段某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段某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李某1发现车牌被盗时,公安机关已将刘小路抓获,后根据从刘小路身上查扣的黄色纸张上记录的藏车牌地点找回车牌。4、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大营盘古玩市场西侧马路上,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时,公安机关已将刘小路抓获,后根据从刘小路身上查扣的黄色纸张上记录的藏车牌地点找回车牌。5、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东口路边便道上,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邢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后因被害人拒绝而未得逞。6、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海关对面立交桥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许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60元人民币。7、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内路边,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江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00元人民币。8、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文化街文苑大厦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人民币。9、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一巷子内,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800元人民币。10、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昌盛电脑城广场广泰大药房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牛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11、2016年5月29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西外环信达修理厂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3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30元人民币。12、2016年5月2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4号侯运二期49号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13、2016年6月1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路63号1号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裴某12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14、2016年6月1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文明路房改办家属院附近超超粥屋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丁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15、2016年6月7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越海华府小区东门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白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16、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黄北五街3号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宋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00元人民币。17、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水榭王城小区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韩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10元人民币。18、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广电街广远花园小区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刘小路联系。19、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九都路口顺和商务宾馆停车场,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魏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0、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解放东街南湾国际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4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1、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演武南巷路边,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刘小路联系。22、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府后西街长运西院路边,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郝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4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3、2016年5月17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天方创世佳苑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3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4、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天方创世佳苑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秦某车牌号为×××、被害人冉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秦某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秦某拒绝。被害人冉某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25、2016年6月5日至7日的某天晚上,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东路虢凤会馆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刘小路联系。26、2016年6月1日至8日的某天晚上,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阳光中学旁的停车场内,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文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27、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下小学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肖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8、2016年6月16日凌晨,在山西省榆次区道北西街五交化宿舍附近,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霍常明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29、2016年6月16日凌晨,在山西省榆次区同心桥保和堂药店附近,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4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30、2016年6月16日凌晨,在山西省榆次区迎宾街重工局宿舍院内,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5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31、2016年5月24日凌晨,在山西省临汾市向阳西路千千足道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3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人民币。32、2016年6月13日凌晨,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博浩苑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葛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33、2016年5月2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侯运二区小区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34、2016年5月18日晚上,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实验中学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董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路34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1300元人民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志强9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300元人民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3、4、5、18、19、20、21、22、23、24、25、27、34起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范志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二营盘街,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武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人民币。2、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新寇庄南街建设路口,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000元人民币。3、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茂盛装饰城内,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段某车牌号为×××、被害人李某1车号为×××,后将车牌藏匿,并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段某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段某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李某1发现车牌被盗时,公安机关已将刘小路抓获,后根据从刘小路身上查扣的黄色纸张上记录的藏车牌地点找回车牌。4、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大营盘古玩市场西侧马路上,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时,公安机关已将刘小路抓获,后根据从刘小路身上查扣的黄色纸张上记录的藏车牌地点找回车牌。5、2016年6月15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东口路边便道上,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邢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后因被害人拒绝而未得逞。6、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海关对面立交桥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许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60元人民币。7、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内路边,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江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00元人民币。8、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文化街文苑大厦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人民币。9、2016年5月26日凌晨,在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一巷子内,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800元人民币。10、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昌盛电脑城广场广泰大药房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牛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11、2016年5月29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西外环信达修理厂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3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30元人民币。12、2016年5月2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4号侯运二区49号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13、2016年6月1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路63号1号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裴某12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300元人民币。14、2016年6月11日凌晨,在山西省侯马市文明路房改办家属院附近超超粥屋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丁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15、2016年6月7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越海华府小区东门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白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16、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黄北五街3号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宋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00元人民币。17、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水榭王城小区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韩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10元人民币。18、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广电街广远花园小区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1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刘小路联系。19、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九都路口顺和商务宾馆停车场,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魏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0、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解放东街南湾国际楼下,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4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1、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演武南巷路边,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2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刘小路联系。22、2016年5月28日凌晨,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府后西街长运西院路边,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郝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4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3、2016年5月17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天方创世佳苑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3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4、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天方创世佳苑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秦某车牌号为×××、被害人冉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秦某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秦某拒绝。被害人冉某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25、2016年6月5日至7日的某天晚上,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东路虢凤会馆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刘小路联系。26、2016年6月1日至8日的某天晚上,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阳光中学旁的停车场内,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文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27、2016年6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下小学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肖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发现车牌被盗后,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28、2016年6月16日凌晨,在山西省榆次区道北西街五交化宿舍附近,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霍常明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29、2016年6月16日凌晨,在山西省榆次区同心桥保和堂药店附近,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4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30、2016年6月16日凌晨,在山西省榆次区迎宾街重工局宿舍院内,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5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31、2016年5月24日凌晨,在山西省临汾市向阳西路千千足道门前,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3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人民币。32、2016年6月13日凌晨,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博浩苑附近,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葛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人民币。33、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路百脑汇前广场,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4(王开平)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00元人民币。34、2016年5月18日晚上,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实验中学门口,被告人刘小路秘密窃取被害人董某车牌号为×××,并将车牌藏匿,在车玻璃上留下”要车牌,152XXXX****”的贴纸。被害人拨打电话索要车牌时,刘小路以取回车牌为威胁索要5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拒绝。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刘小路账号×××内资金3831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刘小路、范志强均系被抓获归案。2、被害人江某、陈某、许某、赵某2、武某、赵某1、段某、李某2、李某1、邢某、牛某、李某3、王某1、裴某1、丁某、白某、宋某、韩某、张某1、魏某、肖某、王某2、张某2、郝某、王某3、秦某、冉某、刘某、文某、崔某、王某4、王某5、张某3、葛某、李某4、董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其车牌被盗后被偷车牌人敲诈的时间、地点及过程。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刘小路处扣押手机一部、黄色纸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的事实。4、黄色纸张显示内容证实了被盗车牌的藏匿地点。5、酒店入住记录及火车票购买信息记录证实,案发时间段内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身处案发地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实,刘小路辨认出范志强。7、照片证实,刘小路作案手机中的软件、作案手机微信钱包绑定银行卡及最近转账联系人、作案手机微信钱包收取零钱明细等情况及赵某1、段某以转账或红包形式支付刘小路钱款的情况。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小路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扣押了账号为×××内资金3831元人民币的事实。9、在押人员信息证实,范志强于2016年8月29日至同年8月31日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刘小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日被告人范志强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刘小路在侦查期间及庭审过程中对其敲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范志强在侦查期间及庭审过程中对其敲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3、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向他人强行索要现金,其中被告人刘小路34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1300元人民币,被告人范志强8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300元,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第3、4、5、18、19、20、21、22、23、24、25、27、34起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第33起指控内容与第12起指控内容重复,且证据中显示涉及李某4被敲诈的事实未予陈述,本院均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范志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依法冻结的赃款返还被害人(见附表),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刘小路、范志强予以退赔,返还被害人(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