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尤德利诉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德利,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71号原告:尤德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文志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王四清,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袁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德利被告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德利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美龄审 判 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