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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谢秀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谢秀泼,谢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5719-4。法定代表人顾小萍。被执行人谢秀泼,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谢永平,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谢秀泼、谢永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50000元。但被执行人谢秀泼、谢永平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秀泼、谢永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