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彭刚与杜开学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刚,杜开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281号原告彭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杜开学,男,汉族,现年74岁,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刚与被告杜开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彭刚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