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议珑与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议珑,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224号原告:胡议珑,男,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TDW06X,住所地无锡太湖广场钟书路99号办公楼55楼单元9、10及11。负责人:陆为民,职务不详。被告: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0F415,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一层1713室。法定代表人:程金砖,职务不详。原告胡议珑与被告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胡议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议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议珑撤诉。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议珑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史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