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王利明、张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王利明,张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375号原告:陈燕,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余蒙春,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意明,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利明、张意明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华盈,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王利明、张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