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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王利明、张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王利明,张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375号原告:陈燕,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余蒙春,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意明,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利明、张意明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华盈,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王利明、张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