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邢春祥、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春祥,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63号申请执行人邢春祥,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菩萨庙镇。被执行人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盐场。法定代表人栾增玺。申请执行人邢春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丹大劳仲字[2015]第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裁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846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等待它案一并处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大劳仲字[2015]第60号仲裁裁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