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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新永、淄博市博山区后峪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永,淄博市博山区后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永,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后峪煤矿。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后峪村南首。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矿长。申请执行人赵新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后峪煤矿仲裁纠纷一案,博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29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新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赵新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1267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