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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旗、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旗,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旗,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龙,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付飒飒,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旗与被执行人王龙、付飒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付飒飒名下轿车一辆,王龙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