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学华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张学华驾驶号牌为苏C263**轻型厢式货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896公里+12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由房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致使变形拖拉机翻入路边水沟,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房某溺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学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学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张学华系自首,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学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张学华驾驶号牌为苏C263**轻型厢式货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896公里+12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由房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致使变形拖拉机翻入路边水沟,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房某溺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学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学华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张学华与被害人房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归被害人房某近亲属所有,另外被告人张学华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学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李某证言和泗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学华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且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高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