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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克艳与栾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艳,栾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294号原告:马克艳,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现住临江市。被告:栾恒杰,女,现住临江市。原告马克艳与被告栾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恒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栾恒杰返还借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7日,栾恒杰向马克艳借款6000元整,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还。借款期限届满,栾恒杰未履行还款义务,马克艳向栾恒杰主张权利,栾恒杰始终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脱至今。栾恒杰缺席,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马克艳与栾恒杰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现马克艳主张栾恒杰返还借款本金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栾恒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马克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栾恒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