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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庆义与贾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义,贾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089号原告:郭庆义。被告:贾光友。原告郭庆义与被告贾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庆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郭庆义负担。审判员  王先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