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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明华、徐贵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明华,徐贵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明华,男,生于1950年2月10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贵华,男,生于1964年5月22日,汉族,住平武县。再审申请人苏明华因与被申请人徐贵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明华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的认定缺乏事实,虽然到了现场进行查看,但没有清点株数,对损坏树木没有作出实际估算,造成判决赔偿数据超过实际损失,2.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漏洞百出,木材的计价方式是以立方米计算,如以株数计算应列明长度、尖口直径、价值多少等,二审法院以自由心证定位没有依据。申请人重新清点的结果是,杉树345株马尾松总数278株,损坏树木总数为623株,申请人找了几个做木材生意的行内人评估,总体价值在一万元左右,与赔偿数额存在差距。苏明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苏明华失火烧毁被申请人徐贵华家山林的事实清楚,对此,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古城镇朝阳村徐贵华家被烧毁林木的价格鉴定结论》、《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平林罚决字第[2015]第40号《林业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贵华家被烧毁林木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古城镇朝阳村徐贵华家被烧毁林木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二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认可未成才的马尾松和杉木是按照相关规定估算,没有进行逐一清点。事发后,平武县森林公安局相关人员、村社干部和双方当事人对损失树木株数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签字确认。在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信现场勘验记录中确认的损失株数作为定损依据正确,苏明华提出其重新清点的结果与原判认定的树木总数不符的申请理由与本院及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苏明华提出其找了几个做木材生意的行内人评估,总体价值在一万元左右,与赔偿数额存在差距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因苏明华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苏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明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霁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蜀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