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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维亮、杨锦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亮,杨锦鸿,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00号申请人:孙维亮,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杨锦鸿,男,192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孙维亮与杨锦鸿、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维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锦鸿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天新里3条2号1-4号4门101-104房屋的承租权转移、变更手续。申请人孙维亮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维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锦鸿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天新里3条2号1-4号4门101-104房屋的承租权转移、变更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维亮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