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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9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玉华、夏德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华,夏德虎,倪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9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夏德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倪银仙,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夏德虎、倪银仙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丁婆弄9号5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4)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441000元【详见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嘉评房字(2016)第Q1612152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3月31日10时至2017年4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陈忠(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54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夏德虎、倪银仙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丁婆弄9号5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4)第XX号】归买受人陈忠所有。二、买受人陈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