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中良与卢尧林民间借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良,卢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良,男,生于1948年5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渠县涌兴镇涌南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尧林,男,生于1949年2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渠县涌兴镇横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中良因与被上诉人卢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中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被上诉人卢尧林���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被上诉人卢尧林提供了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中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