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易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逮捕。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易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易某以原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易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军绪审判员 阮传科审判员 魏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