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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席某某、苟某某、苟某1与曹某某、曹某1、田某某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苟某某,苟某,曹某某,曹某,田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350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旬邑县湫坡头镇。原告:苟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职田镇。原告:苟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旬邑县湫坡头镇。法定代理人:席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旬邑县湫坡头镇。系苟皓杰之奶奶。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湫坡头镇。法定代理人:曹某,男,汉族,旬邑县湫坡头镇。系曹某某之父。被告:曹某,男,汉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告:田某,女,汉族,旬邑县湫坡头镇。原告席某某、苟某某、苟某诉被告曹某某、曹某、田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席某某、苟某某、苟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某、苟某某、苟某撤诉。审 判 长  吕凯锋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