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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俊安、周顺会保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俊安,周顺会,刘元玲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613号申请人侯俊安,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周顺会,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元玲,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俊安、周顺会与被申请人刘元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俊安、周顺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元玲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侯俊安、周顺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元玲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