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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忠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芝,李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42号罪犯李忠芝,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作出(2010)杭萧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0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忠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一监区后勤分监区(良好分监区)夜间监督员班16人第4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