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贱平,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2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耒阳市公平出口联络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一铁路桥下路段时,与行人廖某某刮撞,造成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廖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等候处理。上述事实,有��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2016年6月11日7点多突然有人在喊“唉、唉”,他冲出来看到铁路桥下有一老人慢慢地倒在摩托车边上,头部受伤出血,有人打了120电话,他就去喊了老人的儿子到现场。2、酒精吹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证实肇事车辆系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酒驾。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根据尸体检验被害人廖某某头部受伤,鼻腔内可见血液流出,结合医院病历诊断,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系颅脑损毁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耒阳市公安局交��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摩托车车头左侧与行人廖某某身体右侧发生过碰撞接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打伞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充分注意道路上车辆、行人动态,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事发时他驾驶摩托车沿公平镇高速公路联络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铁路桥下时与一个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老人相撞,老人倒在地上出了血,他就报警,120的人接走伤者后他在原地等待处理。6、受案登记表和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110报警,在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到办案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证人廖某甲的证言及交通事故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106000获得被害人廖某某的亲属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道路上车辆、行人动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晶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