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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孙永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孙永敖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52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住所地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金相默,代表理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敖,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孙永敖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人民陪审员  王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