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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安军申请执行范清腾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安军,范清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22号申请执行人:苏安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清腾,男,汉族。苏安俊与范清腾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用68600元、代垫诉讼费151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有的川AU7**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