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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梅,龚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352号原告:陈永梅,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龚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永梅与被告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明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永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永梅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