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梅,龚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352号原告:陈永梅,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龚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永梅与被告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明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永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永梅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