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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玉明申请徐雅兰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明,徐雅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14号申请人杨玉明(系被申请人丈夫),男,汉族,1945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徐雅兰,女,汉族,1948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代理人杨保平(系被申请人之子),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5********,上海申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助理,住江苏省南京市xx室,现住江苏省南京市xx室。申请人杨玉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雅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玉明与被申请人徐雅兰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杨玉明陈述:被申请人徐雅兰是我的妻子,于2013年8月被诊断患有出血性脑梗死等多种疾病,神志不清,丧失语言能力,生活起居均要他人照料,没有行为能力,常年卧床,现在连我都不认识。我老岳父去年去世,遗留下很多事情没有办法处理,我作为她的监护人,才申请法院宣告徐雅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代理人杨保平表示,母亲的确没有行为能力,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徐雅兰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了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82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徐雅兰患“脑梗死”,家人反映其神志不清,丧失语言能力。本次精神检查中,呼之无反应,不能言语,不能执行简单指令,无自主运动,无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无法得知其真实意思表示。综合现有文证材料,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认定徐雅兰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该鉴定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对徐雅兰法律能力的评定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雅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方再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谭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