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裴军红与被告吴保民、卫四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军红,吴保民,卫四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97号原告:裴军红,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人。被告:吴保民,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人。第三人:卫四苗,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姚家庄村人。原告裴军红与被告吴保民、卫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裴军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军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军红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