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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裴军红与被告吴保民、卫四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军红,吴保民,卫四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97号原告:裴军红,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人。被告:吴保民,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人。第三人:卫四苗,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姚家庄村人。原告裴军红与被告吴保民、卫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裴军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军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军红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