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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4690号原告:甘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周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甘某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78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 判 长  胡蓓蓓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人民陪审员  黄宏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蒙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