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马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马超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马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家用轿车不属于运输工具,所以本案车辆不能适用运输工具的规定,即使适用,本案车辆登记注册地为沧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应由沧州市新华区法院管辖。我公司所在地在沧州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作为涉案保险标的物即马超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登记注册在河北省××县,因此,作为车辆登记注册地的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徐腾飞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