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金萍与刘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萍,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萍,女,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萍与被执行人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