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03号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1室。法定代表人:杨德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82号。法定代表人:穆瑞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