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0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07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吉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陕0430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元及执行费17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吉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